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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留侯論〉:「其身之可愛」。

注釋:
其:代名詞,此代指「千金之子」。
身:原名詞,解釋為「生命」,此活用為「以動詞(或稱「認為動詞」)」,解釋為「以......生命、認為......生命」。
之:代名詞,他的、他們的。
可:副詞,應該、應當;表示情理上必然或必須如此。
愛:被動詞,被愛惜、被珍惜。

語法補充:
此句承上省略了一個介詞「以」字,解釋為「因為、由於」。即「(以)其身之可愛」。

語譯:
(因為)千金之子認為他們的生命應該被珍惜。


參考資料:
1.楊劍橋《古漢語語法講義》,頁19~21、129、218~219、257
2.臺灣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(網路版)
3.大陸《漢語大詞典》之詞條「可」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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