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讀者的問題:

《新譯古文觀只》(增訂五版)〈召公諫厲止謗〉

125頁【注釋23】「瞽史教誨」原解釋「瞽史以陰陽、天時、禮法之書教誨天子」應改為「樂師用樂曲,太史用史事對王進行教誨。」

 

 

參考資料:

http://webcache.googleusercontent.com/search?q=cache:1mr4yQz7iU4J:fk1ss.fungkai.school.hk/system/readfile.php%3Fcharset%3Dgb2312%26netroom_id%3D885%26tool_id%3D8610%26filename%3DL2ZrMXNzLzA3LTA45pWZ5p2QL%2Bevh%2BeroOW6sy9DREJsaXRlL2RvYy9QYXNzYWdlIGZvciB2aWV3LzYwMC5kb2M%3D+&cd=49&hl=zh-TW&ct=clnk&gl=tw

 

 

編輯部回覆:

 

  這裡與您所引證的資料其實大意差不多,不過就您的建議是把兩個官職的功能分開講,原作者的解釋則是把兩官的功能合併講,這裡應該兩個都說得通,主要原因如下,樂官其實在古代其實有一整群樂工,平常除了編舞、治樂外,其實主要的工作還有蠻多的,相關文獻建議您可以搜尋「古代樂官」會有更詳盡的資料,這裡要提出的是,樂官的工作已經涉及了禮法的修正與維護等事,因此,原作者把二者的功能合講,這裡有精簡文句之效,反而較有效果。

  此外,若僅單純寫樂師用樂曲來進行教誨,讀者反而要問,樂曲要如何教誨,這裡如果不知古代民間樂曲能反映民情的作用,可能會覺得該文句讀不通,這裡可能也是原作者如此解釋的用意所在。

  不過,您的建議是照字面去翻,也說得通,可由您自行抉擇。

 

  簡單回覆如上。

 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與建議,若仍有問題再麻煩來信告知。謝謝~

 

 

也謝謝您近年對敝局的建議與指教,也希望您能繼續給予敝局古籍編纂上的支持與鼓勵。
 
謝謝!
 
祝身體健康一切順利~
 
三民書局編輯部 敬上08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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