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教育部重邊國語辭典修訂本》(網路版)之詞條「寘」之書證疑似不妥!

《教育部重邊國語辭典修訂本》(網路版)之詞條「寘」當為動詞時解釋為「棄置、廢止」時書證的「寘」經查《三民書局˙新譯古文觀止》(增訂五版)〈鄭伯克段於焉〉第4頁【注釋】第38.解釋為「安置」!原此,書證前的解釋應改成「安置」!

 ※麻煩請貴院將審議後的決議內容回覆給使用者,謝謝!

 

 

 

 

 






※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回覆: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

發文文號:教研語字第1040002487號

 

敬啟者:

感謝您的來函。您於10429日寄送至本院語教辦公室意見信箱之來信已收悉,有關所詢問題,謹說明如下:

有關本典「寘」詞條援引書證「遂寘姜氏於城穎。」釋義,經查《康熙字典​》引《廣韻》釋「寘,止也,廢也……又《左傳》隱元年:『遂寘姜氏於城潁。』」又《廣韻》、《類篇》、《字彙》於「寘」下均見「廢也」義,據此,本典釋為「棄置、廢止」,實亦有依據。惟對於古典文獻中的字詞詮釋或各家不同,此為常態,對於您所提供之《新譯古文觀止》(三民書局)之注釋資料,謹在此致上謝意,本院並將留存參考。

 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。未來若有語文相關問題,歡迎您持續利用本院維護管理之教育部線上辭典,並請不吝賜教。敬祝 

順心

國家教育研究院 敬復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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