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譯古文觀止(增訂五版)
〈進學解〉第561頁,注釋10.
三民書局原注釋「占,擅有。」
但經查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(網路版)的詞條「占」
當此字注音成ㄓㄢˋ,當動詞用時,解釋為「有、具有。」
所以此注釋應改成「有、具有。」
編輯部回覆:
經查,占,的確有「有;具有」之義,但注釋古籍上,並非得全然使用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的說法,原注釋也有「有」之義,同時,這裡的注釋仍須考量前後文,原句在說明:「只要有一點點長才者就會被任用」,這裡加上「擅」有「專有;據有」之義,強調其擁有的才能並非多麼厲害。
準此,於前後文看來,注釋注為「擅有」並無不當。不過,若僅當成「有」其實亦可通。先進您可自行抉擇。
希望有解答到先進您的問題。謝謝您對敝局教材的使用,也希望您能繼續給予我們指教。
敝局回覆如上,如仍有疑惑歡迎來信討論
謝謝~
祝身體健康、學問精進
三民書局編輯部敬上2013.04.08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