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馬瑞君/台中報導】

 

為四十元停車費起爭執,最後被判刑易科五萬元罰金,真的是「賠很大」!卅四歲女子陳玉婷因車上身心障礙優惠停車卡未註明車號,遭郭姓收費員開單,兩人爭執竟憤而將對方機車鑰匙拔走駕車離去,檢方認為其態度惡劣,請求從重判處六月徒刑,台中地院審結,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五十天,易科罰金五萬元。

 

去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,陳玉婷駕車停放在柳川西路、近自立街口附近的路邊殘障停車格,因其放置的身心障礙優惠停車卡未註明車號,郭姓收費員予以開立四十元停車繳費通知單。適陳女返回開車發縣停車單,趨前質問郭姓收費員為何開單?要求其撤銷繳費通知單,郭某表示與規定不合,請陳女尋申訴管道提出申訴,陳女竟惱羞成怒將對方的機車鑰匙拔走後駕車離去,郭姓收費員只得報警又重新配鎖。

 

陳玉婷辯稱,她告訴對方不知道殘障卡上必須要有車子的車號,所以拜託他通融撤銷停車費單據,她本身身體有殘障,也有重大憂鬱症,只是沒有去申請殘障證明。但郭姓收費員到庭作證,專用停車位是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搭載才能停放,所以陳女所為是脫法行為。

 

蒞庭檢察官認為,此案事證明確,陳女卻矢口否認、態度不佳,僅為四十元停車費糾紛,就公然採取此種強制他人的犯行。法官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五十天,折算五萬元罰金。

 

參考資料:網路新聞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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