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一項(依據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的內容):
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
此條文中的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」:
注釋:
依:動詞,依靠。
其:代指「行為人」。
者:助詞,用於句中,表示停頓。

★語法補充:
此句省略主語「行為人」,即「欠缺(其)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」。

翻譯:
欠缺(行為人)依靠他辨識而行為之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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