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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席文化出版社《法學知識專用法典》編號A7A08(出版日期:106年07月)
第473頁(民事訴訟法)
錯誤部分:
第495條(再審事由)
應更正為:
第496條(再審事由)
首席文化出版社《法學知識專用法典》編號A7A08(出版日期:106年07月)
第466頁(民事訴訟法)
錯誤部分:
第 436-32 條
和
第 438 條
的中間原來是寫
第 436 條
應更正為:
第 437 條
首席文化出版社《法學知識專用法典》編號A7A08(出版日期:106年07月)
第469頁(刑法)
錯誤部分:
第 34八-1 條
應更正為:
第 348-1 條
首席文化出版社《法學知識專用法典》編號A7A08(出版日期:106年07月)
第534頁(刑法)
刑法第13條第2項
錯誤部分: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,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
應更正為: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
★參考資料:
1.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(網站)中的民事訴訟法
2.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(網站)中的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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