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論語˙為政第二篇˙第十九章》:「舉直錯諸枉,則民服」。

此「錯」字有二解:
(1)當動詞,解釋為「棄置」。※筆者按:
「諸」字在此解作形容詞,解釋為「眾多」。
則語譯為「舉用正直的君子,棄置眾多邪曲小人,則百姓順服。」

(2)當動詞,通「措」,解釋為「放置;安置」。※筆者按:「諸」字在此解作兼詞,解釋為「之於」。「之」字代指正直的人;「於」字介詞,解釋為「在」。

則語譯為「舉用正直的人在邪曲的人(之上)安置正直的人,則老百姓順福。」
★語法補充:
1.「於枉」是介賓結構,置於動詞後的介賓結構,譯成現代漢語,除少數作補語外,大部分都要提到動詞前作狀語。即「舉直於枉錯之」。
2.在譯成現代漢語時,邪曲之人(即「枉」字)
後面要補出「之上」二字,這樣句子才會通順。



參考資料:
(1)《搜詞尋字》(網路版)之詞條「錯」
(2)《新譯四書讀本》(六版)第83頁
(3)《國文/測驗解題一本通》(2009年4月二版)第96-79頁
(4)何永清《論語語法通論》,頁3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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