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網路近來流傳一段影片,有民眾拍到在高雄捷運中,有一對男女疑似上演誇張的春宮秀。如此荒唐行徑引發討論,而這段影片猶如當時李宗瑞的淫魔事件,也遭瘋狂轉載,但別忘了,一旦恣意散布影片,恐觸法,網友切莫以身試法。

依照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3條中所規範,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,而有妨害善良風俗,不聽勸阻者。得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。」這一對激情男女恐已觸此法。

另外,《刑法》第234條「公然猥褻罪」規定,「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」而猥褻行為是指性交以外,一切在客觀上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,並且會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,有礙於社會風化,故應處罰之。像是蹓鳥俠在馬路上露出下體,就構成公然猥褻罪。

但這一起疑似公然上演活春宮的誇張不雅行徑中,男子有以外套遮掩,恐未構成「公然猥褻罪」,但若網友覺得「反正沒什麼」而任意散布影片,則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235條「妨害風化罪」規定,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」

另外,要是有媒體過度報導、描繪性行為內容,則極可能觸犯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挨罰。

 

 

參考資料:網路新聞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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